第三十三条 挂牌人对已发出的挂牌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挂牌文件规定的挂牌起始时间至少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挂牌文件收受人。挂牌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挂牌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竞买人应当在竞买申请截止日期前提出竞买申请,交纳不少于挂牌文件规定的竞买保证金,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竞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竞买的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竞买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五)资信证明;
(六)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五条 通过审查的竞买人,发给竞买资格证明。
第三十六条 挂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文件规定的挂牌起始日,挂牌人将宗地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布;
(二)竞买人填报竞买报价单进行报价;
(三)挂牌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报价;
(四)挂牌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挂牌人在挂牌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三十七条 挂牌交易的挂牌期限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挂牌人在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三十八条 挂牌期限截止后,按照下列情形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且报价不低于挂牌底价,并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的,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挂牌不成交;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竞买人应价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挂牌人应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的不能成交。
第三十九条 竞得人确定后,挂牌人应当向竞得人发出《挂牌成交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