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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办法的通知

  (六)拍卖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 拍卖人对竞买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一)申请文件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后收到的;
  (二)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六)拍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通过审查的竞买人,发给有编号的竞买标志牌。竞买标志牌代表竞买人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拍卖会应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
  第二十九条 拍卖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竞买人显示标志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并明确提示是否设定有底价;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报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报价)者为竞得人;
  (九)竞得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条 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报价)未达到底价的,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过程中可根据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三十一条 拍卖成交后,竞得人应在《拍卖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与拍卖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签订合同,经拍卖人同意可以另行约定签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冲抵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其他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拍卖人在拍卖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四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

  第三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应编制挂牌文件。挂牌文件包括挂牌公告、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的规划意见、竞买人资格要求、竞买申请书样本、竞买报价单样本、成交确认书样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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