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拍卖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 拍卖人对竞买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一)申请文件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后收到的;
(二)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六)拍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通过审查的竞买人,发给有编号的竞买标志牌。竞买标志牌代表竞买人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拍卖会应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
第二十九条 拍卖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竞买人显示标志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并明确提示是否设定有底价;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报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报价)者为竞得人;
(九)竞得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条 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报价)未达到底价的,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过程中可根据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三十一条 拍卖成交后,竞得人应在《拍卖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与拍卖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签订合同,经拍卖人同意可以另行约定签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冲抵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其他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拍卖人在拍卖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四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
第三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应编制挂牌文件。挂牌文件包括挂牌公告、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的规划意见、竞买人资格要求、竞买申请书样本、竞买报价单样本、成交确认书样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