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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文件收受人。招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视具体情况实行投标预登记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预登记时间进行登记。投标人预登记时应交纳不少于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投标的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竞投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资信证明;
  (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招标人在开标以前应当对投标人的情况保密。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人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书面签字并加盖公章;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书:
  (一)在截止日期后收到的投标书;
  (二)投标书或投标书附件不齐全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三)投标书或投标书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五)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的;
  (六)重复投标的;
  (七)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时间内将投标书密封并投入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的标箱。
  投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
  (二)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三人的,招标人停止开标,并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
  开标时,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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