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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05年北京市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五、要大力培育和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改革招聘活动模式。充分发挥市和区县两级政府人事部门毕业生就业市场为毕业生就业服务的主渠道作用,提倡和鼓励举办高效、适用、小型、经常性的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大力推行网上招聘。严格规范招聘秩序,不得举办以营利为目的毕业生招聘活动,在社会上举办的毕业生招聘活动必须经过市人才市场主管部门批准。
  六、要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服务力度。进一步完善未就业毕业生登记制度,努力开展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积极开辟中小企业、农村企业及非公有制单位接收渠道,为各类企业接收高校毕业生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对于符合我市引进条件的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市人事局将于4月1日至6月25日期间,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其的引进审批工作。接收单位没有集体户口的,可以在各区县政府人才服务机构为毕业生落集体户口。对于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北京生源毕业生,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两年免费保管人事档案的服务。对于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并有就业要求的北京生源毕业生,可在北京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办理求职登记,并由其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七、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作用。动员广泛力量,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理论研究、政策咨询、信息交流和就业推荐等活动。各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要积极做好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推荐材料要真实、准确、有效。要帮助毕业生把握就业形势,确定符合实际的就业期望。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吸纳毕业生,做好人才储备。要加强新接收毕业生的日常管理,重视对毕业生的使用与培养,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学习环境和生活环境。培养他们爱岗敬业的精神,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使他们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八、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推荐、录用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各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规定向毕业生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对于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利用招聘进行欺诈活动,或违反规定收取毕业生费用,损害毕业生权益的,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接收毕业生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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