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作要求
(一)此项督导涉及面广、时间相对集中,任务较为繁重。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协调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准备,确保督导活动顺利开展。
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工作汇报会,由会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承办,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煤矿企业负责人会议,由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负责统筹协调和主持,由会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会议通知和组织相关工作。
(二)各个督查组要认真收集和梳理煤矿安全工作好的做法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于7日20日前,将专题活动开展情况书面报告市经委,由市经委汇总后报市政府办公厅。针对检查出的突出问题,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各煤矿企业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对照《煤矿安全规程》和“两个若干规定”,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机构、人员、责任、资金、措施,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同时要针对督查出的问题,加强管理,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长效机制,提升煤炭安全生产的保障能力,促进煤矿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
(四)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煤矿安全地方监管职责,切实加大日常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下达执法文书,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要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特别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督促、指导和帮助煤矿企业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颁发的《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规定,核定生产能力;督促煤矿企业把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各个环节和岗位,落实到生产现场,把各种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五)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煤矿安全国家监察职能,切实督促各级地方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全国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办发明电〔2005〕6号、渝府发〔2004〕105号、渝府发〔2005〕52号等文件的各项要求。对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提出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的建议、向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的监察意见、向煤矿企业下达监察执法文书,切实督促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负责人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制度,促进安全监管到位、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六)对在此次煤矿安全生产督导中发现的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要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并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