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各市在进行全面验收前,应由市政府组织审计部门在本市范围内对饮水工程进行交叉专门审计,并出具审计结果证明。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要有受益群众和监督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和水利部门负责人参加并签字。对项目村验收要检查有受益人签字的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统计表(见附件2)。集中供水工程要求以自然村为单位,每村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签字;分散供水、水窖、水池要以户为单位签字。
第二十三条 验收主要针对组织领导、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和工程管理等五个方面,按《广东省农村饮水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见附件3)进行。验收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分为四个等级,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验收结果将作为以后安排农村饮水工程项目计划的重要依据。对验收合格的项目,随即销号并公示;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立即整改,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建成的饮水工程要设立统一的标志(镶嵌在工程主体上,不单独树碑建牌),标明工程名称、建设时间、投入资金、受益范围、施工单位、监督单位、主管部门及项目行政责任人等(标志牌式样见附件4)。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工程进行编号,建立档案。
第二十六条 省级抽验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抽样县(市、区)不少于该市任务县(市、区)数的50%,每个县(市、区)抽验乡(镇)不少于该县(市、区)任务乡(镇)的40%,每个乡(镇)抽验村不少于该乡(镇)任务村的30%。
第七章 建后管护
第二十七条 农村饮水工程建后管理按照
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要求,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必须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设立管理标志,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源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合理确定水价,强化水费计收和管理,确保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十八条 各农村饮水工程要明确工程所有权,建立用水户参与的自主管理体制。对一家一户的水池、水窖、水井等微型供水工程,实行农户自建自有、自管自用体制;规模较小、多户共用的供水工程,应在受益农户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组建用水合作组织;对规模较大,跨乡(镇)、跨村的集中供水工程,应组建受益农户广泛参与的股份合作制供水管理组织。
第二十九条 各饮水工程要充分运用市场经济手段,积极进行管理体制和经营体制改革,建立起灵活有效、良性循环的工程运行机制。积极推广用水定额管理和使用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