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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饮水工程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项目实施和监管

  第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要建立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分级负责管理,将任务和责任层层分解,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部门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做到责任、措施和投入“三到位”。
  每宗工程要明确工程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及项目受益范围村民代表。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工程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质量监督制。
  饮水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应组建项目法人,并任命法人代表。
  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省人大常委会2003年6月1日颁布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执行。
  对设计、施工、监理队伍和人员,要严格资质审查,由地级市水利部门制订严格的选择、使用和管理办法。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把工程质量关,推行村民代表监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期完工。
  项目建设单位要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明确规定项目的投资额度、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完成的数量、质量和工期等。不得改变工程规模降低工程标准,不得搞“半拉子”工程,不得留资金缺口。
  第十八条 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对全省农村饮水工程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和办法的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对违反规定和存在问题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将追究当事人、责任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
  根据项目特点,各市要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接受政府、群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包括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以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管理办法等。各市、县财政和监察等部门要对农村饮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资金不及时到位、配套资金不落实、投向超范围的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工程实行项目月报制度。各市在每月5日前将项目进展情况逐宗上报省水利厅,由省水利厅汇总后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工程资金的核算由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在每季度结束后15天内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并抄送市水利和发展改革部门。年终按规定编制决算报表逐级上报。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农村饮水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和自验,由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统一编号。各县(市、区)在初验合格的基础上,向地级市政府提出验收申请,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市农村饮水工程进行全面验收。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将联合对各市验收成果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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