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饮水工程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市、县(市、区)政府承担筹集本地区农村饮水困难项目建设资金的责任,落实筹资方案,出具筹资承诺函。
  市、县(市、区)财政根据财力情况,确定补助标准,安排专项资金,对本地区农村饮水工程项目给予扶持。
  市、县(市、区)政府通过“政府推动、政策带动、社会联动”等措施,吸引不同经济成分和各类投资主体,以独资、合资、承包、租赁、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不同形式投资建设农村饮水工程。
  受益群众自筹资金,要尊重群众意愿,并符合国务院《关于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我省农民筹资“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各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统一在国库开设农村饮水工程项目资金专户,对省、市、县(市、区)财政性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一个资金专户,将各级自筹的非财政性资金集中到银行资金专户,确保自筹资金到位。任何单位不得改变资金使用性质,不得骗取、挤占、截留和挪用农村饮水工程建设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工程项目财政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省财政厅根据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将省级补助资金下达到地级市财政部门,财政专项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参照省政府《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粤府[2000]41号)按工程进度拨付。
  农村饮水工程项目的市县自筹资金必须与省级补助资金同比例投入,不得先用省级补助资金,后用市县自筹资金。
  (一)预付款。预付款一般不超过总工程款的20%。根据合同规定,由施工单位提出预付工程款申请,经项目法人、监理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签证同意,由项目单位送县(市、区)水利部门初审,再送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直接将款项拨付给施工单位。
  当工程进度款拨付到合同价款的20%时,开始抵扣预付款,当工程进度款拨付到合同价款的70%时全部扣回预付款。
  (二)进度款。拨付进度款时引入村民监督机制。施工单位根据已完成工程进度进行用款申请,经项目法人、监理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村民代表(至少1人)签证同意,由项目单位送县(市、区)水利部门初审,再送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将款项直接拨付给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前,进度款支付额不得超过总工程款的80%,同时,按规定预留总工程款1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三)工程结算。工程竣工结(决)算应先报送县(市、区)水利部门初审,再送县(市、区)财政工程预结算审核中心进行审核,情况特殊的,须报送地级以上市财政工程预结算审核中心审核。余下的工程款(1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除外)在竣工验收后,经县(市、区)水利和财政部门审核后付清。
  (四)设计、监理、管理等费用按有关合同规定拨付项目法人单位。
  (五)工程项目法人所签订的涉及资金的合同、工程签证和设计变更的费用须报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