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目标和要求
第五条 农村饮水困难的范围,主要是县城城关镇以下的农村人口,到取水点的水平距离大于500米或垂直高差超过50米以上的缺水村庄。凡因开矿、建厂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六条 各地应结合当地财力和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因地制宜地确定饮水工程的供水方式和工程建设标准。农村饮水工程人均设计综合日供水量为100—150升;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农村饮水工程项目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
第八条 各市政府及水利、发展改革部门要组织力量逐镇、逐乡、逐村进行核查,严格按照省下达的解决农村饮水困难人数任务,以“先急后缓、量力而行、先生活后生产、讲求实效”为原则,科学制订本市农村饮水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规划的饮水工程必须明确解决农村饮水困难人数,具体到村和户,逐乡、逐村、逐户建立卡片(见附件1),登记造册,内容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户数、人数等。
第九条 各市农村饮水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需报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条 列入全省农村饮水工程规划的项目,均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部分规模较小(日供水量100方及以下)的分散供水工程,以镇或县为单位捆绑作为独立项目,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从大中型水库取水或投资达3000万元及以上的农村饮水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水利部门对项目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水利厅,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报省发展改革委,再由省水利厅对项目进行审查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他工程按现行审批权限由市级或县级水利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由市级或县级水利部门审批,报省水利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二条 各市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要严格按照经省批复的农村饮水工程总体规划和分年度实施方案,执行规定程序完成前期工作,联合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水利厅申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省发展改革委按规定程序审批下达投资计划。
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由各级政府资金、社会资金和受益群众按“一事一议”方式筹资筹劳等多渠道筹集。
(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农村180万人饮水困难的专项补助资金,根据省核定的农村饮水困难人数,按不同的人均补助标准,对山区、东西两翼和粤北非山区以及珠江三角洲部分地区的农村饮水工程项目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