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根据海上险情和上级指示,制定具体行动方案;
(四)根据海上险情需要召集相关的省海上搜救中心领导成员,研究、解决海上应急行动中遇到的问题并协助指挥海上应急行动;
(五)按照就近、就快、有效的原则,向辖区内的海上搜救分中心,辖区相关救助单位和其他单位,或事发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航空器下达行动指令,指定现场指挥机构或现场指挥;
(六)协调专业救助力量、部队力量参加海上险情应急行动;
(七)本省应急力量不足时,报请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协调其他地区力量支援;
(八)组织相关专家,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九)适时向上级单位报告海上险情处理情况,执行上级单位的指令;
(十)根据应急行动进展情况及专家组的意见,修正具体行动方案。
第二十一条 现场指挥的指定原则:
(一)第一艘到达现场的船舶承担组织指挥责任,专业救助船舶到达现场后由专业救助船舶任现场指挥;
(二)驻军参加应急行动的舰船、飞机,在省海上搜救中心的协调下,由南海舰队、广州军区空军或指定单位负责具体指挥;
(三)必要时,由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定现场指挥。
第二十二条 现场指挥的职责:
(一)组织现场力量实施指挥单位制定的应急方案;
(二)根据现场情况的变化,向指挥单位提出应急方案修改建议;
(三)按时向指挥单位报告救援情况及现场天气和海况;
(四)做好应急行动过程的记录,如有需要,做好现场的取样取证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宣布海上险情应急行动结束或终止:
(一)当救助成功或海上船舶、航空器、海上设施上的人员生命已没有危险,省海上搜救中心可宣布应急行动结束;
(二)经努力,搜救行动仍没有结果,省海上搜救中心经过对已掌握的各种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再进行搜救也不可能有所发现时,可宣布应急行动暂时终止。
(三)如情况改变或发现新的情况时,立即恢复应急行动。
第二十四条 对获救人员的善后处理:
(一)获救人员为国内商船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或由海事部门协调有关政府部门处理解决。
(二)获救人员为外籍人员的,可由外轮代理公司或海事部门协调有关政府部门处理解决。
(三)获救人员为渔民的,可由当地海洋与渔业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处理解决。
七 海上险情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不同等级险情的报告要求如下:
(一)各海上搜救分中心或行业安全监督部门在接到一般险情的报告后,应在接到报告的2小时内报告到省海上搜救中心;
(二)各海上搜救分中心或行业安全监督部门接到重大险情报告后,应在接到报告后的1小时内报告到省海上搜救中心;
(三)各海上搜救分中心或行业安全监督部门在接到特大险情报告后,应在接到报告后的30分钟内报告到省海上搜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