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明阶段:是指海上船舶、航空器、海上设施失去联系;过期未到或未按时报告位置;收到DSC(数字选择性呼叫系统)、EPRIB(应急无线电示位标)、海事卫星发出的不完整遇险报警信号。
(二)告警阶段:在不明阶段,经过努力联系仍没有消息;或了解到船舶发生设备障碍,但未达到遇险程度。
(三)遇险阶段:确实得知海上船舶、航空器、海上设施处于遇险或急需救助的状态。
第十九条 海上险情三个阶段的处理程序:
(一)不明阶段:
1.通过各有关方面(信息来源单位或个人、船东、船员或其家属、目的港等)尽快了解海上船舶、航空器、海上设施的详细资料;
2.尽可能了解海上船舶、航空器、海上设施的通讯方式,如有海事通讯卫星A、B、C、M站,可尝试与之联系;如遇险信息是由DSC发出的,有关单位可根据报警频道相应的后续通讯频率尝试与之联系;
3.发出航行警告,要求过往船舶加强了望,协助查找;
4.利用船舶报告系统要求附近船舶协助查找;
5.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要求协助查找;
6.向我省驻军通报情况,要求利用观通站协助查找;
7.向周边地区的海上救援部门通报情况,了解更多的有用信息。
8.经认真查找,如发现海上船舶、航空器、海上设施并未遇险,有关单位可宣布不明阶段终止,并通知有关方面;如经过各方面努力,仍无新的消息,有关单位应将险情升为告警阶段。
(二)告警阶段:
1.向专业救助部门通报情况,要求值班船做好准备;
2.向气象部门了解有关海区气象情况和海况,根据已掌握资料判断告警船舶的可能位置;
3.掌握了解可用应急力量情况,制定具体行动方案;
4.再次了解报警的海上船舶、航空器、海上设施的情况,如弄清海上船舶、航空器、海上设施已不存在危险,有关单位可宣布告警阶段结束并向各有关方面通报情况;如无新的信息或已证实海上船舶、航空器、石油平台、海上设施遇险,有关单位应将险情升级为遇险阶段。
(三)遇险阶段:
1.详细了解遇险的海上船舶、航空器、海上设施及其所有人已采取的救援措施及救援效果;确定遇险人数和险情程度。
2.修正在告警阶段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确定搜救基点、搜救范围、搜救方式,指定现场指挥和各种通讯方式),派出搜救力量并按既定的具体行动方案进行应急行动。
3.根据险情的等级,按照规定向相应的单位和领导报告。
4.保持与遇险的海上船舶、航空器、海上设施、现场搜救力量及其他各有关救助单位的不间断联系,根据现场需要修正具体行动方案;
5.当险情已超出本单位处理能力时,应立即向上级单位、险情发生海域的海上搜救分中心或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请求协助处理。
六 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海上险情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 省海上搜救中心接到重、特大海上险情报告后,应立即展开下列行动:
(一)详细了解海上险情及遇险海上船舶、航空器、海上设施、遇险单位、各有关单位及险情发生海域的海上搜救分中心已采取的应急措施;
(二)将海上险情向有关上级单位及相关领导报告,通报相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