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省公安边防总队:根据本单位所建立的海上报警电话系统报告的海上险情,负责组织所属力量开展搜救工作、维护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并视情将事故现场情况及搜救情况上报省海上搜救中心。按照省海上搜救中心的要求,协调指挥所属力量参加海上险情应急行动;协同口岸单位优先受理与搜救行动相关的船舶、航空器、人员、设备物资的出入境通关工作。
第十二条 其它涉海单位、船舶的职责:
在我省海域执行公务或进行运输生产、捕捞、石油开发、海洋工程、科研等活动的船舶、航空器和海上设施,在省海上搜救中心或搜救分中心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参加海上险情应急行动。各专业清污公司在接到省海上搜救中心或搜救分中心的指令后,要立即赶赴现场开展防污清污工作。
四 海上险情的分级处理
第十三条 险情分级处理的原则:
(一)特大险情由省海上搜救中心协调组织处理。当险情跨省(区)或超出其处理能力时,应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请求支援。
(二)重大险情在省海上搜救中心的协调下,由险情发生海域的海上搜救分中心实施应急行动,当应急行动超出责任海域时,由省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协调应急行动。
(三)一般险情由险情发生海域的海上搜救分中心组织实施应急行动,但要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应急行动情况和结果。
(四)省海上搜救中心应密切关注并及时指导险情发生海域的海上搜救分中心的海上险情应急行动,当省海上搜救中心认为必要时,可对险情应急行动实施统一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四条 省海上搜救中心或险情发生海域的海上搜救分中心接获海上船舶、航空器、海上设施的遇险信息后应按海上险情三个阶段的处理程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上报;其他任何部门和人员在接获海上遇险信息后应及时报告省海上搜救中心或险情发生海域的海上搜救分中心;海上航行和作业船舶在接获海上遇险信息后,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积极参与救助行动。
第十五条 行业安全监督部门、船东或经营者在获悉所属船舶或设施发生险情后,首先要实施自救行动并采取力所能及的应急措施,当险情发展超出其应急能力时,应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或险情发生海域的海上搜救分中心报告,在省海上搜救中心或险情发生海域的海上搜救分中心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实施海上应急救援行动。
第十六条 海上险情应急救助应按自救、互救和统一组织救助方式进行,有关单位和部门在接到省海上搜救中心或险情发生海域的海上搜救分中心的救助指令后,应立即参与海上险情应急行动。
五 各海上搜救分中心、行业
安全监管部门的海上险情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各海上搜救分中心及行业安全监管部门(下称有关单位)在接到辖区内的险情报告后应根据信息的来源了解信息的真实性,利用各种途径了解与此有关的各种信息,判断险情的危险程度,填写《海上险情报告表》并按规定上报。
第十八条 海上险情的三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