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获救人员的善后工作;
(四)及时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险情。
第十一条 省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的职责是:根据本应急预案,结合本单位的具体职能编制本单位的海上险情应急预案,确定与省海上搜救中心的联系人和联系方法,确保应急联系的畅通;发生海上险情时,听从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指挥协调,根据本单位的职能做好海上险情的应急工作。
成员单位的具体分工是:
(一)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海上险情应急行动,维护海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陆上交通管制;组织消防力量对船舶失火、爆炸事故的救助。
(二)省民政厅:根据本部门的职能,按照省海上搜救中心要求做好有关善后处理工作。
(三)省财政厅:提供资金支持,确保海上险情应急行动有效进行。
(四)省交通厅:负责组织实施用于海上险情应急反应行动的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
(五)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医疗系统力量参加海上险情应急行动,实施应急救助现场急重伤病员的现场急救,协助安排医院接收海上遇险病人。
(六)省海洋渔业局:根据省海上搜救中心要求,派出渔政船艇及组织渔船参加海上搜救行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获救渔民的接待遣送工作。
(七)省安全监管局:受省政府的委托,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海上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广东海事局:根据省海上搜救中心要求,派出力量参与海上险情的应急行动,负责发布有关海上险情应急行动的航行警告;负责查找、提供有关船舶详细资料。
(九)交通部南海救助局:负责在我省沿海及相关水域的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和在我省沿海水域遇险的国内外航空器及其他方面的水上人命救助;负责以人命救生为目的的海上消防;承担以人命救生为直接目的的船舶和海上设施和其他财产的救助;及时将事故现场情况及搜救结果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十)交通部广州打捞局:负责沉船沉物打捞,公共水域和航道、港口清障;负责水上非人命救生的船舶、设施和财产的救助打捞;负责沉船存油和难船溢油的应急清除,防止海洋环境污染;承担海上应急拖航驳运和海上特殊交通运输。
(十一)省气象局:组织本部门做好海上应急抢险的气象保障工作。根据省海上搜救中心要求,提供特定海域的气象实况和预报信息;当南中国海有热带气旋活动时,及时将热带气旋警报(或消息)通知省海上搜救中心。
(十二)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根据省海上搜救中心的要求,组织本部门力量参加海上险情应急行动;提供特定海域的海况信息;对漂流物的漂流轨迹做出预测。
(十三)民航中南管理局:协助做好境外搜救飞机的入境工作和航行安全保障工作;协调解决境外搜救用飞机的加油及停放问题。
各航空公司、直升机专业公司根据省海上搜救中心的要求参加海上险情应急行动。
(十四)南海舰队:根据省海上搜救中心要求,按照部队兵力调动批准权限规定,派出所属部队力量参加海上险情应急行动。
(十五)广州军区空军:根据省海上搜救中心要求,按照部队兵力调动批准权限规定,出动所属部队力量参加海上险情应急行动。
(十六)省军区:根据广州军区指示或省海上搜救中心要求,按照部队兵力调动批准权限规定,出动所属部队力量参加海上险情应急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