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6.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的船舶及其它设施发生严重溢油事故(溢油量>50吨);
7.危害特别严重的的船舶大量有害化学品泄漏事故;
8.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二 组织机构及指挥系统
第五条 省海上搜救中心在省政府、广州军区的领导下,负责统一部署、组织指挥和协调全省海域的海上险情应急行动,省海上搜救中心领导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和广州军区司令部有关部门领导担任,业务上接受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
第六条 省海上搜救中心由以下成员单位组成:省经贸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交通厅、卫生厅、海洋渔业局、安全监管局、外办,海关广东分署、广东海事局、交通部南海救助局、交通部广州打捞局、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民航中南管理局、省气象局、广州航道局,海军南海舰队、广州军区空军、省军区,省公安边防总队,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中海石油深圳分公司、中海石油湛江分公司。
第七条 指挥系统:
总指挥由省海上搜救中心主任担任;
副总指挥由省海上搜救中心副主任担任;
指挥部成员由省海上搜救中心领导成员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设在我省沿海各市的海上搜救分中心在当地市政府、军分区(警备区)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其辖区海域的海上险情应急行动,业务上受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导。
三 省海上搜救中心、各海上搜救
分中心及有关部门的职责
第九条 省海上搜救中心职责如下:
(一)统一部署、组织指挥和协调全省及毗邻海域的海上险情应急行动,指导沿海各海上搜救分中心的海上险情应急行动;
(二)审议或制定重特大海上险情的应急行动方案;
(三)按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要求,组织力量参加跨省(区)的海上险情应急行动;
(四)协调在广东省范围内及邻近省(区)的各种力量参加海上险情应急行动;
(五)保持与遇险船舶、现场应急力量及各有关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险情动态;
(六)负责将险情通报给受影响的沿海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单位;
(七)负责向上级单位和领导汇报险情;
(八)负责统一发布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的海上险情及国内重、特大海上险情的新闻报道;
(九)组织实施海上险情应急演习;
(十)负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条 各海上搜救分中心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统一部署、协调和组织指挥搜救区域内的海上险情应急行动;
(二)根据省海上搜救中心的要求组织力量参加跨区域的海上险情应急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