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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务大厅收费项目缴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务大厅
收费项目缴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5]37号 2005年3月28日)


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兰州市政务大厅收费项目缴费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州市政务大厅收费项目缴费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或经营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的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止乱收费,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市政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的正常运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收费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进入政务大厅的各类审批事项所对应的,并且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省级地方法规的规定,经中央或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法定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意继续征收,保留的收费项目以财政、物价部门每年最新公布的目录为准;
  (二)经物价部门批准的经营性收费;
  (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进入政务大厅收取的其他收费。
  除以上规定的收费外,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部门不得向单位和个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三条 所有经批准进入政务大厅的收费业务必须在政务大厅办理。对仍在原单位收费的,按违纪处理。
  第四条 凡在政务大厅范围内有行政审批事项和收费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征管单位)和有缴纳收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政务大厅内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各项原则,收费的执收单位、征收政策、资金缴纳渠道和资金使用性质按原规定维持不变。
  第六条 行政审批按规定不能收费,个别行政许可项目确需收费的,收费业务应与行政审批事项保持对应,实行行政审批事项与收费的统一规范化管理。征管单位应将行政审批事项承办件与收费或减免资料一一对应保管,不得漏件、漏费。
  第七条 收费减免按中央和省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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