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全面清理涉及城市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对未经国务院、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涉及出租汽车的安全检验、综合性能检测、尾气检测、计价器检测的次数、内容、收费标准等要作出明确规定,并向社会公布,防止重复检验(测)和收费。从2005年6月1日起,严禁向城市出租汽车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和驾驶员安全管理费,不得对城区运营的出租汽车收取客运附加费。对自愿经营跨城公路出租客运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按照《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按有关规定征收交通规费。同时,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市场供求状况以及出租汽车公司、司机和社会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对城市出租汽车的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进行适时调整。对城市出租汽车行业因燃油价格上涨等因素增加的运营成本,要采取由企业、司机和乘客合理分担的办法逐步予以消化。
四、严厉打击非法运营,维护市场秩序。
各地要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各部门联合执法的作用,加强对出租客运市场的监督管理,开展打击非法营运、维护市场秩序的专项整治行动。交通部门要严厉打击无营运证、伪造营运证照的出租车辆;公安部门要重点打击无牌无证的“黑车”,并会同交通部门坚决取缔机动三轮车、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从事出租客运;财政、物价部门要对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运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规范;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用工行为的整顿,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汽车使用计价器的监管,全方位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益。要把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营运,维护市场秩序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常抓不懈。
五、加强运营主体监管,规范经营行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规范运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用工、财务和资产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扶优限劣、有序竞争。行政主管部门要监督出租汽车企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降低过高的承包费标准。对不合理部分的承包费用要予以取消。要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的行为。出租汽车企业要依法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规定为司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保险费。同时,要严把从业人员资格关,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凡安全驾龄达不到3年、发生严重服务质量事件者,不得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取消其经营权,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