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交通厅关于
进一步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5]6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交通厅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交通厅 2005年3月22日)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发展工作。
城市出租汽车行业是社会服务的重要窗口,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方便群众出行、扩大社会就业和树立城市形象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充分认识出租汽车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发展的高度出发,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重点解决当前存在的经营权有偿转让不合理、劳动用工不规范、运营市场秩序混乱、行业管理不得力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科学合理配置运输资源。
从2005年6月开始,各地要组织交通、财政、物价、工商等部门共同做好辖区内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行政审批和有偿出让政策。要按照公开透明、公正有序、公平竞争的原则,实行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机制。对已经实行经营权有偿转让的,可在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按照《通知》要求进行全面清理。对有偿转让费用过高、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无法收回成本的,要降低标准。对清理整顿期间继续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单位和部门,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