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房管局关于印发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郑价公[2005]2号 2005年4月26日)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规范交易价格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根据河南省计委、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27号)精神,结合郑州实际,经研究重新修订了《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四条 市、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依法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
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一)开发成本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