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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民检查院等关于印发《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
人民检察院、监察厅、人事厅、审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审发[2005]20号 2005年3月25日)


各市纪委、组织部、检察院、监察局、人事局、审计局:
  现将《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加强干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下简称审计结果),是指领导干部在任中、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晋升、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审计机关根据有关部门委托对其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后,依法出具的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业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以下简称审计结果利用),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检察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干部监督管理、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等工作中,或在作出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侦察等决定时,将审计结果作为重要的依据或参考依据。
  第四条 省、市、县(市、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负责协调、监督本级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先审后离、审用结合的原则;
  (三)奖惩结合、整改结合的原则;
  (四)依法办事、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六条 审计机关接受委托,依法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党委、政府和委托单位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并将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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