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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教育督导条例

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无锡市教育督导条例》已经2005年4月27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制定,并经2005年5月2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5月31日

无锡市教育督导条例

(2005年4月27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制定 2005年5月26日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保障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促进本市教育事业的健康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教育工作及其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的活动。
  第三条 教育督导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本市管辖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第四条 教育督导应当依法进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督政与督学、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保证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所必要的编制、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六条 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的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教育督导工作,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依法对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导,保障素质教育的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教育督导工作;
  (二)督导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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