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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9号)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2005年5月27日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2005年5月2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发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发展为目的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条 继续教育应当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继续教育应当逐步建立政府调控、行业指导、单位自主、个人自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同时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继续教育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继续教育规划和政策,改善继续教育条件,推动继续教育信息化建设,扶持重点领域、行业发展继续教育事业,支持贫困地区、农村边远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继续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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