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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志愿服务条例

  志愿者组织应当向注册志愿者颁发志愿服务证、志愿服务记录册和志愿服务标志,其具体式样和管理办法由市志愿者协会统一规定。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主要包括帮残助弱、扶贫济困、支教助学、环境资源保护、抢险救灾、救死扶伤、治安防范、法律援助、社区服务和大型社会活动的服务。
  志愿服务的主要对象是残疾人、老人、优抚对象、突发灾害事件的受难者及其他有困难需要帮助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 志愿者组织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如实说明情况。志愿者组织应当对申请进行核实,及时给予答复;对不能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和相互尊重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第十九条 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志愿者提供与志愿服务相应的支持和保障。
  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可以根据需要订立志愿服务协议。
  第二十条 注册志愿者或者经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佩戴志愿服务标志。
  第二十一条 为倡导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设立每年3月5日为南京市志愿者日。

第五章 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合法权益。
  国家机关应当鼓励和支持公务员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经费支持。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捐赠人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享受相关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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