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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志愿服务条例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南京市志愿服务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5月19日制定,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5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1日

南京市志愿服务条例

(2005年5月19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制定 2005年5月26日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及志愿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利用自身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行为。
  第四条 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诚信、平等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倡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将志愿服务纳入社会发展规划,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六条 市和区(县)志愿者协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 志愿者

  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者是指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志愿服务的个人。
  未成年人经监护人同意,在成年人的指导下可以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适宜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八条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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