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0号)
《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已经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2005年5月27日
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2005年5月2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海域资源,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
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海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海岸线向海一侧的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海岸线由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标准划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 在本省管辖海域范围内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以及进行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海域使用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利用、合理开发与资源和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控制改变海域自然属性或者严重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用海项目,保障海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有利于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开发利用活动,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
第六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管辖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