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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二)开发单位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其他费用;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五)由于开发单位的原因造成超过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而发生的土地闲置费等;
  (六)按规定已经减免的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应在项目开工前,向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定价申请。
  已开工建设的商品房项目经批准转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企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向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定价申请。
  第十八条 开发企业的书面定价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制定价格的具体项目名称、四至、规模、总建筑面积、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土地及城建手续办理情况、是否符合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等内容;
  (二)拟制定的价格水平;
  (三)拟定价格与同类型建设项目(含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商品房项目)的价格水平比较;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九条 开发企业随书面定价申请附以下材料:
  (一)开发企业工商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申报表;
  (三)经济适用住房立项(核准)文件;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五)经规划部门审核、批准的总平面图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核的建筑单体平面图;
  (六)征地、拆迁安置等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七)建筑工程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合同书复印件及相关付款凭证;
  (八)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预决算评估认证报告书;
  (九)城建交费单、土地使用税等费用付款凭证;
  (十)其他应计入成本的费用付款凭证及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价格认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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