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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八)取得土地时发生的耕地占用税等相关税费;
  (九)征地、拆迁过程中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包括:
  (一)工程勘察费。包括水文、文物、工程地质勘察费。
  (二)建筑规划及设计费。包括建筑工程设计费,建筑规划测绘费用等。
  (三)标底编制费。
  (四)前期工程费。包括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土地的费用。
  (五)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建设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
  (一)房屋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
  (二)水、暖、电、气、热、通讯、电视线路、消防、电梯等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费;
  (三)附属工程费;
  (四)建筑安装工程建设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包括:
  (一)小区红线内基础设施建设费。包括小区红线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绿化、消防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二)小区红线内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包括小区居委会、物业管理用房,人防工程,公共停车棚、公厕、配电水泵消防房、垃圾转运站等配套公建费用,不包括商店、银行、医院、会所、地下停车场等营业性公共建设费用。
  (三)其他住宅区基础设施建设费。
  第十二条 管理费按照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之和的2%计算。
  第十三条 贷款利息按照开发单位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国家规定的基金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收。
  第十五条 税金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利润按照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之和的3%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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