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建设单位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但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投资,一律视同计划外。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擅自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造成概算投资增加的,超出部分视为计划外投资;设计单位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提出的设计要求,应事先向原审批部门报告。
第四章 招投标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必须依法进行。招标公告必须在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依照法定程序自主选择开标、评标地点或场所。特定项目,通过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前5个工作日内,应将招标文件报有关监督部门备案。
列入经常性稽察的项目,招标文件在监督部门备案的同时,招标人应当在发售前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情况和时间安排及相关文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招标项目的工程预算应报市财政部门审定。工程预算必须控制在批准的设计概算范围内。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文件,由市财政部门或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不得设定招标人对各投标人的考察分。
第二十六条 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中标候选人应当及时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九条 监督部门应对招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制止任何有碍评标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保证各评委享有独立评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