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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郑政[2005]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六月十二日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进一步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促进工程建设的有关人员高效廉洁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投资包括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资金、预算外城建资金、政府融资安排的建设资金、由财政或市建设投资总公司提供担保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类借贷资金、国债及其他财政性安排的建设资金,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规定重点是指使用市本级政府投资。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林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和政法设施项目;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二章 程序

  第四条 项目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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