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哈尔滨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的通知
(哈政发[2005]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九日
哈尔滨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2004年5月13日国家《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购买经市政府批准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均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达到法定晚婚年龄以上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第四条 凡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年收入在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二)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入伍的老军人;
(三)市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工程或危棚房改造涉及的被拆迁居民家庭;
(四)现住房面积低于本市住房面积控制标准70%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本市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哈尔滨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贯彻<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哈房改组字[1994]第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70%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申请人。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市政府统计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