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
全省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5]5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全省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制度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建立全省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制度的意见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五年四月)
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经济体制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为统筹协调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加快我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现就建立全省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责任明确的工作制度
根据省“三定”方案关于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研究拟订和落实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有关法规的起草、审查和协调实施”的规定和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有关要求,确定省发展改革委及各地区、各部门的主要工作任务如下: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安排,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中长期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指导意见,报省政府批准下发执行,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
(二)组织研究拟订和落实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
(三)牵头组织实施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的重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的贯彻实施。
(四)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五)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开展有关经济体制改革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
(六)汇总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情况和改革动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经济体制改革总体情况。
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一)贯彻执行全省经济体制改革总体规划和年度指导意见,组织落实经济体制改革任务,实施经济体制改革方案。
(二)负责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经济体制改革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改革任务目标。
(三)负责拟定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