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通信管理局关于
青海省村通电话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5]5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通信管理局关于《青海省“村通电话工程”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青海省“村通电话工程”实施意见
(青海省通信管理局 二00五年四月)
近年来,全省通信行业在信息产业部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各电信运营商、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的共同努力,农村牧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不断加快,电信普遍服务水平不断提高,通信市场不断拓宽,使全省59.3%的行政村和65.8%的乡镇的广大农牧民享受到了现代化的电信服务,提高了广大农村牧区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促进了民族地区的团结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但由于我省农村牧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网络化程度和信息规范化程度低,制约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与外界的信息交流。为此,信息产业部决定开展村通工程第二阶段试点工作,并指定青海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移动公司)承担第二阶段试点任务。为确保“村通电话工程”顺利实施,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村通电话工程”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这一历史机遇,围绕完成“两大历史任务”的目标,加快推进农村牧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建立条块结合、上下联动、行业共举、兼顾长远的发展机制,把“村通电话工程”作为一项惠及千家万户的“民心工程”,切实抓好落实,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村通电话工程”的目标是:
(一)力争到2005年末使我省行政村通电话率达到省通信行业“十五”发展规划中提出的66%的目标,在“十五”期间优先解决全省乡通电话。
(二)每个行政村至少开通两部以上电话,其中至少有一部电话为有人值守的公用电话。“村通电话工程”开通的电路可以为有线或无线,终端设备可以为固定或移动。
二、主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