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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通信管理局关于青海省村通电话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通信管理局关于
青海省村通电话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5]5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通信管理局关于《青海省“村通电话工程”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青海省“村通电话工程”实施意见

(青海省通信管理局 二00五年四月)


  近年来,全省通信行业在信息产业部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各电信运营商、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的共同努力,农村牧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不断加快,电信普遍服务水平不断提高,通信市场不断拓宽,使全省59.3%的行政村和65.8%的乡镇的广大农牧民享受到了现代化的电信服务,提高了广大农村牧区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促进了民族地区的团结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但由于我省农村牧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网络化程度和信息规范化程度低,制约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与外界的信息交流。为此,信息产业部决定开展村通工程第二阶段试点工作,并指定青海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移动公司)承担第二阶段试点任务。为确保“村通电话工程”顺利实施,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村通电话工程”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这一历史机遇,围绕完成“两大历史任务”的目标,加快推进农村牧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建立条块结合、上下联动、行业共举、兼顾长远的发展机制,把“村通电话工程”作为一项惠及千家万户的“民心工程”,切实抓好落实,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村通电话工程”的目标是:
  (一)力争到2005年末使我省行政村通电话率达到省通信行业“十五”发展规划中提出的66%的目标,在“十五”期间优先解决全省乡通电话。
  (二)每个行政村至少开通两部以上电话,其中至少有一部电话为有人值守的公用电话。“村通电话工程”开通的电路可以为有线或无线,终端设备可以为固定或移动。
  二、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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