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鼓励农村牧区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和在岗乡村医生参加成人高等教育的医学类、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专业学历教育;鼓励已经取得执业资格的农村牧区在职卫生技术人员按照专业对口原则,参加自学考试和远程医学教育的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学历教育;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医生接受医学学历教育。医学院校根据农村牧区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的教育需求,实行弹性学制,采取集中面授和在校集训的方式,适当延长修业年限,允许农村牧区卫生技术人员分阶段完成学业。
(三)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和在岗乡村医生的医学继续教育制度。医学院校和各级卫生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如网络教育、讲习班等,拓宽继续教育渠道,积极开展面向农村牧区的各种继续教育培训项目。省卫生厅要指导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启动农村牧区卫生技术人员的在职培训工作,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将县、乡两级卫生管理人员和乡、村卫生机构在职技术人员全部轮训一遍。省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州、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人员的进修学习;州、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乡镇卫生院卫生人员的进修学习;也可选择有条件的中心卫生院承担一般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卫生人员的进修学习。县级医疗卫生单位要发挥培训职能,承担乡村两级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任务。在县以下卫生机构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按比例分批进修培训一次,时间不少于6个月。
(四)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要创造条件,积极承担农村牧区卫生技术人员的进修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并适当减免进修费用。各医学院校和城市医疗卫生单位,要通过对口支援方式,帮助县、乡卫生技术人员提高理论水平和实践技能,同时对省内高、中等医学院校医学专业毕业生进行为期一年的以临床能力为主的培训,使其达到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水平。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和在岗乡村医生考取全国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组织引导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为他们参加考试提供强化培训等必要的帮助。对45岁以下在岗未取得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学历资格的农村牧区卫生技术人员,到2008年前必须取得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学学历。
五、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保障与管理工作
(一)要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农村牧区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工作,进一步改善农村牧区卫生人才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落实各项优惠和激励政策,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调动人才的积极性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各地区要研究制定本地区农村牧区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实施细则,定期对农村牧区卫生人才队伍培养和建设工作进行调查研究、督促检查,总结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