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院长的选拔、聘用、管理和培养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认真做好乡镇卫生院院长选拔、聘用和管理工作。可以在全县或更大范围内招聘作风好、懂技术、善管理的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优秀人才担任乡镇卫生院院长。
三、大力调整医学教育结构,为农村牧区培养卫生适宜人才
(一)合理调整医学教育资源,优化专业结构。各医学院校要针对我省农村牧区实际,积极改革和调整医学教育专业设置、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增强专业适应性,增加全科医学知识、中藏医学、传染病防治、地方病防治及高原医学等方面的教学内容,本科院校要着重培养本科层次医学类专业人才,高职高专类医学院校培养专科层次的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专业人才,同时在各中等职业卫生学校要强化卫生职业教育功能,大力培训农村牧区卫生技术人员,积极开展乡村医生的在职培训和初中后、高中后卫生职业技术的培训。
(二)强化面向农村牧区需要的全科医学教育。省内医学院校要成立全省农村牧区卫生人才全科医学培训中心,加强对农村牧区卫生人员的全科医学知识与技能的培训。
(三)继续完善和实行面向农村牧区的“四定”人才培养措施,通过降低录取分数线等优惠政策,每年确定一定比例的定向招生指标,面向农村牧区定向培养卫生技术人才。招生计划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共同提出,由省级卫生和教育部门审定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同意下达招生计划。原则上本科定向到县、专科定向到乡、中专定向到村。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定向就业,定期服务。卫生行政部门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积极协调落实生源。
(四)医学院校要积极试办面向农村牧区初中起点5年学制,高中起点3年学制的专科层次医学教育。实行学生“来源于农村牧区和服务于农村牧区”的双挂钩机制,毕业后由生源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协助安排到乡及乡以下卫生机构工作,或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区域卫生规划,严格准入制度,批准个人在当地农村牧区开业行医。
四、加大继续教育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农村牧区卫生专业队伍素质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和在岗乡村医生的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将终身接受教育培训、不断巩固和更新知识、提高实际工作能力,作为农村牧区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和在岗乡村医生必须履行的义务。对农村牧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情况要建档立案,将接受培训情况列入年终考核项目,作为聘任、职称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