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从2005年起,除藏蒙医专业外,乡镇卫生院新聘任的临床预防保健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专科及以上医学学历。到2006年,乡镇卫生院70%的临床预防保健专业技术人员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到2010年,60%以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专科及以上医学学历,并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执业资格。
3、到2006年,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机构临床护理人员除新进入工作岗位的中等专业以上毕业生外,要具备执业护士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要具备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4、到2006年,60%的乡镇卫生院院长要具备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到2010年乡镇卫生院院长要具备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一般卫生院必须配备2名以上临床医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执业医师,中心卫生院必须配备4名以上临床医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执业医师。
5、从2005年起,新进入非营利性村卫生室工作的卫生人员必须具有中专及以上医学学历的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到2010年,60%以上的村医生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的执业资格。
6、到2010年,完成对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岗位上的非卫生技术人员清退工作。
二、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稳定农村牧区卫生人才队伍
(一)积极鼓励医学本科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的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鼓励大专及以上毕业生到农村牧区乡镇卫生院工作。对长期在农村牧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中专以上卫生专业人员,在工资待遇上仍执行《关于全省县以下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实行浮动工资的通知》(青劳人薪字[1997]585号)。
(二)保障广大卫生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具有执业资格、考核合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以改革为借口随意辞退,对富余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要合理安排。凡是未到退休年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身体健康且能够坚持工作,原则上不得提前退休。
(三)合理解决乡村医生的报酬。按照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对承担预防保健任务的乡村医生要给予合理的补助,补助标准牧业区每村每年1000元,农业区每村每年600元,其资金从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补助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予以保证。乡村医生的报酬实行县卫生局、乡卫生院两级考核,乡镇卫生院发放。
(四)鼓励城市卫生机构在职和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牧区卫生机构工作。县及县以上医院要与乡镇卫生院固定结对子,实施对口支援,制定长期支援规划,帮助乡镇卫生院建立健全技术规范、规章制度和开展新业务。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在县以上医院工作两年以上的临床医生(护、技)师,在晋升和聘任中级以上职称前,必须到乡镇卫生院工作1至2年;主治医师在晋升副主任医师前,必须在乡镇卫生院工作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