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农村牧区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全省
农村牧区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5]4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卫生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农村牧区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全省农村牧区卫生人才

培养和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省农牧厅 二00五年三月)


  为认真贯彻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卫人发[2002]321号),落实《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卫生工作的意见》(青发[2003]1号),加强我省农村牧区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农村牧区卫生队伍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及省委十届四次、五次全委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加强对农村牧区卫生人才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落实各级人民政府的管理责任,制定和完善农村牧区卫生人才政策,建立良好的人才培养和管理机制,坚持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并重的原则,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多层次、多渠道培养适宜卫生人才,建立一支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卫生人才队伍,发展农村牧区卫生事业,缩小城乡医疗卫生服务差距。
  (二)工作目标。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在全省农村牧区建立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卫生服务队伍的总体要求,分阶段实现如下目标:
  1、从2005年起,新聘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执业医师资格。到2006年,县(区、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预防保健人员要具备执业医师资格,30%以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科医学学历。到2010年60%以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科医学学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