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严格执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制度,进一步完善土地收益管理办法。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先缴后分,按规定标准就地全额缴入国库,不得减免,并由国库按规定比例就地分成划缴。审计机关要加强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减免和欠缴的,要依法追缴。要加强对土地收益的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快建立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留省部分的分配使用办法。
六、强化基础,为严格土地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十八)加快推进地籍管理全覆盖。 加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城镇地籍调查等工作。西宁市、格尔木市及其它尚未开展城镇地籍调查的地区,要尽早安排布置。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新一轮土地调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证数据的真实性。
(十九)认真做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工作。 建立健全全省三级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和地价动态监测体系,逐步形成土地供应情况自动分析和预报制度;做好全省存量建设用地调查工作,适时开展全省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
(二十)重视土地管理基础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加大对土地管理基础的投入,每年从土地收益中安排部分经费,用于土地管理基础建设,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重点用于土地调查、规划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基准地价制定、土地数据库和信息网络、动态监测体系建设。
七、依法行政,维护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二十一)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各州(地、市)、县(市)人民政府不得违法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不得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上报。
(二十二)强化执法监察职能,加大土地执法力度。 执法监察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省、州、县三级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认真落实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制度。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管理松弛的,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要给予严肃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各级人民政府要主动接受国家土地督查专员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国家土地督查专员的工作。
(二十三)全面推行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减免和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对违反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审批制度的;侵占、挪用、拖欠农牧民征地补偿费的;违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违反和规避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的;未按法定程序报批擅自建立各类开发区(园区)的,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并根据《监察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