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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实施意见

  四、完善程序,依法履行土地征收(征用)职责
  (十一)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职责。 土地征收、征用权是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建设项目需征用土地,必须向当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法定程序报批。禁止项目业主单位自行征地或委托其他部门征地;征地补偿费不落实不得进行征地。有关部门要制定并公布各州(地、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征地综合地价,建立土地征收、征用评估制度。
  (十二)采取灵活多样的安置措施,保障被征地农牧民的长远生计。 要依法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程序,积极探索多元化的被征地群众安置方式,确保被征地农牧民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对经济较发达或市场化程度较高、基本口粮田能保证、不影响生产生活的地方可采用一次性货币安置的方式;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可实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或者征地补偿费入股的方式;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好,又有区位和环境优势的,可利用部分征地补偿费发展二、三产业等。土地补偿费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牧户,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用的分配使用应依法进行。要加强对土地补偿安置费分配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五、深化改革,促进土地的集约利用
  (十三)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按照“控制增量、盘活存量、集约利用、促进发展”的总体要求、鼓励和引导工业项目向开发区(园区)集中,商业和物流向城镇集中,房地产开发向社区集中。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的潜力,积极开展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土地集约利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城镇建设应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十四)实行供地目录和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划拨用地目录》、《限制供地目录》和《禁止供地目录》,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停止高档别墅类房地产、高尔夫球场用地的审批规定。
  (十五)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经依法批准利用原划拨用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十六)严禁闲置土地。 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动工的,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并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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