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严禁擅自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做好两个规划的衔接,不得擅自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编制或修编中,不得随意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当前,有关部门要加快省级与西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尽快启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六)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农用地转用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节余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审定核准后,允许在规划期内结转和调剂使用。
(七)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目录的项目,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对有关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要将建设用地预审意见作为必备要件。
三、落实责任,切实保护好耕地
(八)建立耕地保护责任考核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用途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建立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履行情况。
(九)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各级人民政府上报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单独选址建设用地报件前,必须制定补充耕地方案,落实补充耕地地块。未制定补充耕地方案或未落实补充耕地地块的,不予受理。对不能自行补充耕地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建设项目业主按照《青海省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缴纳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
(十)做好项目工作,加快土地整理复垦步伐。 各级人民政府要千方百计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力度,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积极探索土地开发整理多元化的投资渠道,在争取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上,充分调动各方参与土地开发整理的积极性。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4]94号)的要求,在土地出让金中提取15%专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其中30%由省统筹,70%留地方的规定。土地开发整理要坚持深度开发和广度开发相结合;村庄改造、小城镇建设、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实施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