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
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实施意见
(青政[2005]2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5]28号,以下简称《决定》)确定了未来一个时期我国土地管理的大政方针,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宏观调控,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小康目标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土地管理事业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为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
(一)充分认识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实行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的。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耕地保护同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从我省的情况看,全省耕地面积由2000年的1030万亩减少至2004年的813万亩,年均减少43.4万亩。人均耕地由1999年的2.02亩降为2004年的1.51亩,低于西部地区人均2.1亩的平均水平,其中西宁及海东部分地区人均耕地低于联合国粮农组织确定的0.8亩警戒线,土地形势十分严峻。因此,我们必须深刻理解《决定》精神,从国家粮食安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社会长期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正确处理保护耕地和促进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好严格监管和有效服务的关系,切实担负起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历史责任。
(二)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集中学习《决定》和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的意识,提高依法管地的能力和水平。同时,加强面向全社会的土地国情和土地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为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 土地管理要坚持有利于促进全省经济发展、有利于促进“三农”工作、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的总体要求。各级政府要将严格土地管理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结合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从提高执政能力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依法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二、强化管理,全面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
(四)依法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 按照国家现行规定,省级和西宁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州(地)、县(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由省人民政府授权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审批,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等规定内容,须事先报省人民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