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应急结束。当灾情趋于稳定,紧急救援工作结束并转入正常工作时,由省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决策机构)适时发出应急工作结束的命令。
五、应急保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转输部门,灾前要加强对灾害管理部门救灾网络专线建设的指导;在紧急抢险救援期间要对重点单位、重点线路进行专门的检修维护,确保信息畅通。
(二)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1、应急队伍保障。各类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的单位和人员是:各级政府、驻军部队、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性团体、民兵、社会志愿者及其他公众人员。
2、交通运输保障。各灾害管理部门要常备紧急抢险救援用交通工具。特殊情况下,由交通部门临时从企业、社会上征用交通运输工具(包括交通运输工具拥有者的营运人员),一经征用,均由现场指挥部统一调遣,发生的费用及人员报酬由当地政府承担。
3、医疗保障。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做好应急用药品、器械的日常储备,严把储备药品的质量关;组建专门应急救援医疗队,为灾民和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救治并做好灾区的防疫工作。
4、治安保障。采取有效措施,对灾区实施特别管制,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救灾现场及各救灾应急场所的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
5、物资保障。救灾应急物资包括抢险物资和救助物资。抢险物资主要包括抢修水利、道路、电力、通讯设施等应急抢险所需的物资和抢救伤员所需的药品。救助物资包括粮食、方便食品、帐篷、衣被、饮用水和其它生存性救助所需的物资。救援物资由水利、交通、卫生、电力、通讯、建设、经委等部门筹集和储备。救助物资由民政、粮食等部门筹集和储备。
各级政府要加强救助物资中心的建设,设立本级救助物资仓库,储备必要的救助物资。县级政府应储备5万—10万元救助物资;州(地、市)级储备50万—100万元救助物资;省级储备500万—1000万元救助物资。
6、资金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是争取中央财政补助一部分、地方财政列支一部分、境外援助和社会捐赠一部分、群众自筹解决一部分。通过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和效果的监督检查,做好资金的管理工作,把有限的资金用于自然灾害的救助、防灾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资储备上,保证关键环节、重点部位救灾资金落实到位。
7、社会参与保障。救灾工作是一项全社会参与的工作,需整合方方面面的力量和资源,各级政府在处置突发性自然灾害过程中可根据预案的相关规定,层层实行社会力量紧急动员和调遣,确保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资源来支撑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技术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