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信息报送和处理。对于来自群众和社会其它方面的信息,当地县、乡政府要予以高度重视,立即进行现场核查。一经核实立即以明传电报、传真的形式向上一级政府和灾害管理部门报告初步灾情,情况特殊的可越级上报;上级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作出反应,及时对上报的灾情信息、报告提出明确意见,并以传真等快捷方式向下反馈领导批示、工作意见和要求。
(四)通讯联络。明确省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联系方式(见附件3),并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五)指挥和控制。灾害发生后,指挥机构应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在指挥部内部设立信息分析、专家咨询、损失评估等工作小组,明确各工作组任务,对灾情控制形成信息传递、事项报告、请示、督导、传达决策、现场指挥(以属地化为主)为主的工作体系链,全方位开展工作。
(六)紧急处置。当需要特大灾、大灾现场紧急抢险救援时,省政府救灾应急指挥部将部署调派省救援机构的抢险、抢救等工作组赶赴现场(需驻青部队参加抢险救援按有关规定先行与部队沟通),抢险用各种设备、器械、物资、药品等由各工作组对口的部门负责准备,各工作组间的衔接配合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受灾地紧急抢险救援队伍由当地干部、群众、驻军、武警、公安消防部队、民兵及社会团体的人员组成,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遣。中等以下灾害的紧急处置由受灾地的州、县政府按此程序组织开展工作。
(七)转移安置。当突发性灾害对群众生命安全造成威胁时,必须进行转移安置。转移安置由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转移安置的程序:发出紧急通知,明确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地点等。安置方式可采取投亲靠友、借住公房、搭建临时避难住所、安排救灾帐篷等。转移安置通知发出后,有关部门要全力做好动员、转移等相关工作,妥善解决转移安置灾民的清洁饮用水、卫生食品及衣物,加强转移安置地和灾区的社会治安管理,防止灾区次生灾害,如火灾、疫病等的发生。要对转移安置灾民进行详细登记,对灾害造成的伤残人员进行慰问安抚,对在转移安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报告。
(八)社会力量的动员和参与。开展紧急抢险救援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根据灾区紧急救援的需要,可采取紧急征用、临时采购、政府调拨等办法解决;通过政府发布公告、新闻媒体倡导等方式发动社会力量向灾区捐款捐物;通过动用社会志愿者队伍,补充救援力量,尽力满足救灾现场人力、物力资源的需求。
(九)新闻报道。在自然灾害的救灾过程中,要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架起灾区与社会公众沟通的桥梁,及时对灾区一线抢险救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根据需要,以召开新闻发布会和设立专职新闻发布人等形式向外界通报情况,新闻发布会由灾害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发布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发布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灾害等级、人员财产损失、现场救灾、工作进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召开新闻发布会应事先向当地政府汇报,发布程序及范围要向当地宣传部门请示并接受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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