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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二)重大自然灾害的报告时限和程序。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的县人民政府必须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情况特殊的,可越级报告;州(地、市)人民政府接到重大自然灾害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和灾害管理部门报告;省级灾害管理部门接到重大自然灾害灾情报告后要在30分钟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在12小时内赶赴现场。
  (三)灾情报告的内容。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损失情况、采取的措施以及灾民生活方面需要紧急救援的事项等。
  四、应急响应
  (一)灾害等级的划分。自然灾害按一次性灾害过程和有关专业灾害预案等级划分指标规定值,划分为特大灾、大灾、中灾和轻灾四个等级。
  1、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
  (1)农作物绝收面积8万公顷以上;
  (2)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
  (3)死亡50人以上;
  (4)牧区牲畜死亡10万头(只)以上;
  (5)7级和7级以上造成严重后果的地震;省会城市为6级以上地震;
  (6)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1.5亿元以上。
  2、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灾:
  (1)农作物绝收面积5—8万公顷;
  (2)倒塌房屋5000—10000间;
  (3)死亡20—50人;
  (4)牧区牲畜死亡5—10万头(只);
  (5)6级以上7级以下造成严重后果的地震;省会城市为5级以上6级以下地震;
  (6)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1—1.5亿元。
  3、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中灾:
  (1)农作物绝收面积1.5—5万公顷;
  (2)倒塌房屋2000—5000间;
  (3)死亡10—20人;
  (4)牧区牲畜死亡1—5万头(只);
  (5)5级以上6级以下造成严重后果的地震;
  (6)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1亿元。
  4、未达到中灾划分标准的均为轻灾。
  (二)预案启动的条件和方式。预案启动的条件,凡遇特大灾、大灾,省政府抗灾救灾应急预案启动,受灾地的州(地、市)、县(市、区)政府预案同时启动。遇中灾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受灾地的州(地、市)、县(市、区)政府启动本级预案。
  预案启动的方式。省级预案由省决策机构根据预警预报,召开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会议,经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发布启动命令。州(地、市)、县(市、区)预案由同级救灾应急指挥部发布启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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