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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
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政[2005]2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青海省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


  为增强对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应急反应能力,有效实施灾害救助,迅速控制灾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救灾工作方针和民政部编制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凡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实行统一指挥。依据本预案对自然灾害等级的划分,发生大灾、特大灾时,由省政府统一指挥开展紧急抢险和救灾工作;发生中等以下自然灾害,由发生灾害所在地的州(地、市)县政府统一指挥开展应急抢险和救灾工作,省灾害管理部门给予支持和指导。在实施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抢险和救灾工作中,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救灾工作。各级民政部门是救灾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
  (二)适用范围
  凡在我省区域内发生的地震、洪灾、旱灾、风灾、雪灾、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造成大灾、特大灾的,均适用于本预案。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一)应急组织机构
  1、决策机构
  省政府抗灾救灾领导小组是全省抗灾救灾决策和议事协调机构,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决策机构由以下人员及单位组成:省政府常务副省长任组长,分管副省长、省军区副司令员任副组长,省发改委、省经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交通厅、省农牧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广播电视局、省教育厅、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林业局、省粮食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民航青海监管办、省电力公司、青藏铁路公司、省供销合作联社、省外事办公室、武警青海总队、公安厅消防总队等单位的主要领导任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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