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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紧急通知的意见

  六、加大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执法力度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做好煤矿安全生产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好煤矿安全整治。要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制度,督促煤矿企业按要求对安全隐患进行认真整改。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动员社会力量监督煤矿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要加大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力度。对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不仅要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还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济处罚上限对矿主进行经济处罚。要切实维护煤矿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职工的抚恤工作,提高对煤矿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赔付标准,对因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死亡职工的赔付标准每人不得低于20万元。
  七、加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黔府发〔2004〕25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97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切实加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努力将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在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贵州煤监局)内设立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由省安监局一名副局长任中心主任,配备相关人员和装备,整合全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资源,提高装备水平、快速反应能力和救援能力。
  八、加大煤矿安全生产投入
  按照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完善煤矿安全投入机制,加快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年初预算安排2000万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再追加安排1000万元煤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方面的资金扶持。各级人民政府也要从财政资金中列支相应的资金作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引导资金,同时要督促煤矿企业履行投资主体责任,提足安全和维简费用,做到专款专用,对挪用安全和维简费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依纪处理相关责任人。在煤矿企业实行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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