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煤矿企业要向所属煤矿派驻瓦斯治理工作组,切实落实瓦斯治理各项措施。六枝工矿(集团)公司、盘江煤电(集团)公司、水城矿业(集团)公司、林东矿务局、省监狱管理局及其他大中型煤矿企业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瓦斯治理领导小组,并向所属矿井派驻瓦斯治理工作组,认真落实瓦斯治理有关规定和技术措施。煤矿企业负责人要深入井下带班作业,检查督促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三、深入开展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
为加强对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工交生产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办公厅、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贵州煤监局)、省煤炭管理局、省国资委、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总工会、省监狱管理局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的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制定全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对煤矿安全特别是瓦斯灾害防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瓦斯集中整治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贵州煤监局)局长担任。
四、严厉打击非法煤矿生产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关于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的要求,加大打击非法小煤矿的力度,对按规定应关闭的矿井,必须坚决予以关闭;对已关闭矿井、报废矿井要加强监控,防止死灰复燃。对向非法煤窑贷款、转供电、提供火工品及运输、销售其煤炭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从源头上彻底制止非法开采;对已关闭而又擅自恢复生产的非法煤窑,要依法予以关闭、并严肃追究办矿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严格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的有关规定,对县(市)发现两处、乡(镇)发现一处非法生产或属“四个一律关闭”却未关闭的煤矿,给予县、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人行政处分。
五、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
省安委会要立即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重点采煤地区、重点煤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同时对各地贯彻落实《紧急通知》精神情况进行检查。各级政府及各煤矿企业要立即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自查活动,针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全面进行整改,并将自查活动开展情况于3月25日前报省安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