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紧急通知的意见
(黔府办发[2005]1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6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煤矿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
煤矿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全面贯彻落实《紧急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把确保煤矿安全摆在突出位置。各级领导要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煤矿企业要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坚决做到不符合安全规定不生产。
二、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
(一)建立各级政府负责同志分工联系本地区重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根据《紧急通知》关于地方政府负责同志要分工联系本地区重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由分管发展工作的副省长负责联系在建大型煤矿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分管工交生产的副省长负责联系六枝工矿(集团)公司、盘江煤电(集团)公司、水城矿业(集团)公司、林东矿务局、省监狱管理局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协调解决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也要按《紧急通知》和本意见的要求,建立政府负责同志联系本地区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并将本地区分工联系的名单于3月20日前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督导工作。由省煤炭管理局和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组成省重点煤矿瓦斯治理督导组,进驻国有重点煤矿,以瓦斯防治为重点,对进驻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督查。
(三)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要组成乡镇煤矿安全督查组,并向本地区乡镇煤矿派驻安全督查员,对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