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卫生队伍建设,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依法办医、行医,取缔不法游医。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发展民族民间医药,保护药材资源,加强对中药材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第五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率,使人口的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发展体育事业,改善城乡体育设施,开展全民健身和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增强各族人民体质。培养体育人才,提高竞技体育水平。
第六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发展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加强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和管理,采取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等方式扩大就业和再就业。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
第八章 自治州的贫困山区建设
第六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贫困山区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和重点扶持,做好资金、技术、物资、信息、人才等方面的配套服务工作。加强贫困山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加快发展步伐。
第六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贫困山区教育。对贫困山区寄宿制、半寄宿制学校和民族中小学的学生,采取减免学杂费、教科书费、文具费和给予生活补助费等特殊措施,提高入学率、巩固率和完学率。办学经费和助学金由当地财政解决,当地财政困难的,报请上级财政给予补助。
第六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贫困山区的卫生设施建设,对经费困难的给予定期补助。有计划地选送当地医疗卫生人员进修,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第九章 自治州的民族关系
第六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州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在各族人民中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教育,提倡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充分调动各族人民的积极性,共同建设民族自治地方。
第六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散杂居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维护自治县、民族乡和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