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自治州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艰苦地区津贴和其他各项补贴,并可实行自治州津贴。
第七章 自治州的社会事业
第五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决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改善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基础教育,发展高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和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等教育。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和捐资助学,促进民办教育发展,鼓励自学成才。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积极发展民族教育。在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山区,有计划地发展寄宿制、半寄宿制和以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在有条件的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和大专院校设立民族班、民族预科班。
自治州的中等专业学校、技术学校和大专院校,对山区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
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小学,可以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辅助教学,同时推广普通话。
第五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切实措施,办好师范院校和教师进修学校,重视组织教师在职学习,建立一支在质量、数量和专业结构上适应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教师队伍。
第五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建立健全各级科学技术管理、研究和推广机构,制定和组织实施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做好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普及工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支持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引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强对科技成果的保护和推广,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对在科学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发挥民族文化的优势,发展具有时代精神和民族特色的文化事业。扶持发展民族剧种、曲种和民族民间艺术。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兴办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
建立健全民族文化研究机构,加强对民族理论、历史、语言、文字等方面的研究,收集、整理、翻译、出版民族书籍,编纂地方史志。
第五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乡医疗卫生网,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突发性公共卫生应急救助机制。加强地方病、传染病、常见病、多发病和工矿职业病的研究和防治工作。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积极发展妇幼、老年保健事业。加强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设施和药品、食品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