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快信息产业的发展,加强城乡基层邮政、通讯网络建设,促进信息技术的普及和应用。
第三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争取上级国家机关对自治州基本建设项目的扶持和帮助。对上级国家机关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自治州承担配套资金有困难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给予减免的照顾。
第三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施城镇化发展战略,按照保持地方特色、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快滇西中心城市建设,同时加强以县城和乡镇为主的城镇建设,逐步建成具有民族特色、环境优美的城镇。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科学规划民居建设,使城镇、民居的规划和建设与民族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相协调。
第三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推进工业化进程,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发展新兴产业。重点培植烟草、食品、生物制药、建材、矿冶、水电等优势产业,发展民间传统手工业和民族特色工艺品,走有自治州特色的新型工业化道路。
第四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采取特殊措施,扶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做好服务工作。
第四十一条 自治州的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享受国家民族贸易政策的照顾,并在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争取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和帮助。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扶持民族特需用品的生产,对纳税困难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第四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改善投资环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扶持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支持和鼓励企业发展出口优势产品,扩大生产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自主权,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四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制定和完善旅游产业规划,发挥自然景观、人文等旅游资源优势,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大理旅游品牌效应,开发具有民族文化特色的旅游产品。开拓旅游市场,壮大旅游产业,把大理建成世界知名的旅游胜地。
自治州的服务行业提倡着民族服装。重大节日活动提倡各民族公民着民族服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