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5修订)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制作法律文书使用规范汉字。

第四章 自治州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干部职工队伍建设,重视培养民族干部和妇女干部,选拔各类优秀人才,引进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健全人才管理体制,发挥各类人才的作用。
  自治州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配备各级领导干部、录用工作人员时,应当合理确定少数民族的名额和比例,并适当放宽任职和录用的条件。
  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世居各少数民族中,至少有1名干部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和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事业单位招收、聘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聘用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自主确定和调整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自主补充编制内的缺额。

第五章 自治州的经济建设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结合实际制定经济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自主安排和管理经济建设事业。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鼓励农民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严格审批和控制城乡建设用地。
  第三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实行森林资源分类经营管理。重视天然林保护和生态公益林建设,大力发展商品林,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国家、集体、个人等多种形式开发和建设林业产业,鼓励非公有制林业和商品林的发展,保护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农村居民在自留山、自留地、房前屋后或者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和转让,林木依法采伐,产品自主处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